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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22号

曾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凡涛,刘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曾凡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海艳,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涛与被执行人刘海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