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180号
原告:唐玉梅。
被告:夏圣华,现年约42岁。
被告:杨大如,现年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梅与被告夏圣华、杨大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梅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梅撤回对被告夏圣华、杨大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唐玉梅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磊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