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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180号

唐玉梅与夏圣华、杨大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唐玉梅,夏圣华,杨大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180号

原告:唐玉梅。

被告:夏圣华,现年约42岁。

被告:杨大如,现年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梅与被告夏圣华、杨大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梅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梅撤回对被告夏圣华、杨大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唐玉梅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磊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