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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9468号

刘耀强与中国农业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刘耀强,中国农业大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19468号原告刘耀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柯炳生,校长。委托代理人路飞,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耀强与被告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业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耀强诉称,1981年12月,我入职农业大学。自2003年12月开始,我待岗至今。后我得知,农业大学于2003年12月给我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但我至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自1981年12月至今与农业大学存在人事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由农业大学负担。

本院认为,刘耀强与农业大学系人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现刘耀强要求确认与农业大学自1981年12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另外,从刘耀强陈述来看,双方的争议是因为提前退休问题所引发的争议,这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综上,刘耀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耀强的起诉。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