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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424号

韩萌萌、王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萌萌,王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24号申请执行人韩萌萌。被执行人王志友。申请执行人韩萌萌与被执行人王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萌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执41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