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24号申请执行人韩萌萌。被执行人王志友。申请执行人韩萌萌与被执行人王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萌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执41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