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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736-2号

赵传海与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传海,王志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赵传海,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志福,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传海与被执行人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没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