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赵传海,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志福,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传海与被执行人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没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