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刑初196号

张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中原区北岗村开设一无名游戏机室,并在该游戏机室内放置捕鱼机、苹果机等机器供他人赌博。2015年4月22日,民警在巡逻时将该无名游戏机室查获,并当场查扣两台8人座的捕鱼机、一台6人座的押分机、两台苹果机以及赌资150元。后民警将张某甲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查,上述五台机器共有24个有效把位,且该五台机器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选定赔率以小博大赌博的功能。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两台捕鱼机和一台具有押分退分功能的台式机器是多人型赌博机,两台苹果机是单人型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李某、张某乙、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