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邢殿军,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邢志,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殿军与邢志赡养纠纷一案中,邢殿军于2016年7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邢志自2013年起每年一次性给付赡养费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邢殿军与邢志自行协商解决,故邢殿军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