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659号
原告:蔡某,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旷怡,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6年7月8日在湘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敏
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