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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59号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659号

原告:蔡某,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旷怡,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6年7月8日在湘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敏

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