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巍,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泌阳县,现居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北一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411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魏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被上诉河南省泌阳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泌阳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焦鹏,被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泌阳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岳魏之父岳振山原系泌阳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于1983年10月去世。依照当时的政策给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发放遗属补助,给其成年子女安排工作,岳振山的成年子女岳俊、岳华均安排了工作,当时岳巍只有12岁,不符合参加工作条件,按规定只能领取遗属补助,岳巍领取遗属补助至18周岁。泌阳县税务局于1985年实行垂直管理,1994年分为国税、地税两家。岳俊、岳华分配在了泌阳地税局工作,其母亲的遗属补助也由泌阳地税局发放。2013年7月,岳巍到泌阳国税局信访,要求查找父亲档案,查找本人档案底册,找出冒名顶替人员恢复工作,泌阳国税局经派员查找,其父亲档案未转移到国税局,研究答复:岳巍当时只有12岁在国税局没有其档案底册,全县国税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75人,没有一人叫岳巍,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被别人冒名顶替情况。后岳巍又到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访反映,均是以上答复。岳巍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岳巍之父确在原泌阳县税务局工作,但岳巍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父亲的人事档案在原泌阳县税务局保存,亦未证实在原泌阳县税务局分立成国税局、地税局时,泌阳国税局、地税局接收了岳振山的人事档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不具有可补办性。因此岳巍主张泌阳国税局、地税局查找或补办的其父亲档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巍负担。宣判后,岳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判认定应由其举证证明其父岳振山的档案在原泌阳县税务局保存错误,其父岳振山在原泌阳县税务局工作是客观事实,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其人事档案应由该局保管,无须再由上诉人举证证明。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泌阳国税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岳魏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泌阳地税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岳魏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上诉人岳魏发现其父岳振山的人事档案丢失后多次信访,被上诉人泌阳国税局、泌阳地税局经调查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011年7月7日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明1994年国地税分设时,均未接受岳振山的档案资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中认可上述意见。故应认定岳振山的档案自1994年泌阳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分设时已经丢失。岳魏于2016年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岳魏虽曾向有关机关信访,但该事由不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故岳魏提起的诉讼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对该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岳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龙
代理
审判员 许卫卫
代理
审判员 李力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