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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715号

唐越娥与姜德返还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唐越娥,姜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715号原告唐越娥,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被告姜德,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系汉滨区。

原告唐越娥诉被告姜德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越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湘琴

审 判 员  袁 朴

人民陪审员  黄洪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