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715号原告唐越娥,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被告姜德,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系汉滨区。
原告唐越娥诉被告姜德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越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湘琴
审 判 员 袁 朴
人民陪审员 黄洪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