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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刑初111号

王作贤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作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作贤,男,195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文盲,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作贤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作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作贤在2016年3月27日晚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到被害人张某家中,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作贤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作贤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是事实,是被害人张某主动邀约他去的,他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王作贤在其家中与他人一起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作贤到雅安市雨城区被害人张某睡觉的房间,因张某瘫痪在床,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在张某床上睡觉,后被张某儿媳赵某发现逃离现场。2016年4月1日,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作出法技精(2016)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张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性侵犯时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6】310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认定在案发现场的床上提取的帽子里检测出人体脱落细胞是被告人王作贤所留。2016年3月28日2时53分,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王作贤家中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被告人身份及到案情况。2、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卫生院说明,证实被害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性侵犯时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斑,被害人床上留下的帽子系被告人的;卫生院在对被害人取阴道分泌物时,因其双下肢不能弯曲,无法检查到阴道内。3、现场勘验笔录、提请痕迹、物质登记表、现场图、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提取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帽子等物。4、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证实办案民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程序合法。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被害人年龄77岁,下肢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凌晨发现被告人睡在被害人的床上,被害人的裤子脱到膝盖上,伸手拉裤子拉不上来。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被害人年龄77岁,下肢不能动弹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大脑也不是很清醒,腿脚不能弯曲,不能自己脱裤子。与被告人是一个村组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很少,被告人生活作风不好。7、证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证言,证实被害人身体状况,以及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听到有暧昧关系传言,没看到他们接触。8、证人冯某证言,证实了自己被被告人强奸过三次,其中一次未遂,男人又软弱,因为害怕被告人就离家到别处生活了。9、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被告人生活作风败坏,经常拈花惹草,听说曾多次性骚扰智力低下的冯某,冯某怕他就离家到别处生活了。10、证人罗某1、罗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和被告人一起喝过酒,被告人平时就爱喝酒,脾气不大好。11、证人王某7证言,证实被告人作案当天晚上9点过才从其小卖部回家,与被害人没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和冯某的事全生产队都知道。12、证人王某8证言,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暧昧关系。1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晚上已睡觉了,被告人到其房间把裤子给她脱到膝盖处,与其发生了男女关系,后在其床上睡着了,被告人身上有很大酒味,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男女关系,但推不动被告人。14、被告人王作贤供述,证实被告人到被害人床上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之后在被害人床上睡着了,被发现离开后将其帽子留在床上。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贤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作贤提出与被害人的行为是通奸而不是强奸的辩解,本案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暧昧关系,被害人陈述不愿意与其发生男女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性侵犯时无性防卫能力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侵害的对象是老年人,且瘫痪在床,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作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卫

人民陪审员  郑显胜

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