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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424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王朝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朝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42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负责人李世果。委托代理人杨松山,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朝杰,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朝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退给原告793元。

审 判 长  武 卫

审 判 员  刘延峰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