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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061号

罪犯张云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张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061号罪犯张云芝,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芝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云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云芝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在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粮库附近自己家中,容留失足妇女葛某某、郑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共100余次。201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云芝家中将其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内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7.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芝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