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634号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住所地范县孟楼西街路北。
负责人:李慧忠,该信用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广银,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职工,住。
被告:黄守国,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王春兰,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黄体福,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张九菊,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储丽霞,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与被告黄守国、王春兰、黄体福、张九菊、储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守国、王春兰、黄体福、张九菊、储丽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黄守国、王春兰、黄体福、张九菊、储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 刘树峰
审判员 马文慧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