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执89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革委,新乡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

裁判文书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雷革委,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新乡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男,汉族,住所地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酒歌。雷革委申请新乡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革委于2016-7-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