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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596号

戴彬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彬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李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彬斌,男,生于1983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罗吉昌,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孟辉,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云峰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金作,男,生于1992年2月25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但光怀,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明,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戴彬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彬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彬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彬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戴彬斌负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蒋 毅

审判员  罗卫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