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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787号

李龙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787号罪犯李龙,别名晶晶,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海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被告人李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曹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其中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8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