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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634号

上海巨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巨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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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634号原告上海巨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秦少峰。委托代理人崔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上海巨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实质系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黑龙���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从合同形式看,抬头载明为承揽加工合同;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约定承揽方、定作方、定作物的配件名称、型号、设计标准及技术标准等,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本案为承揽合同关系。退一步讲,无论买卖合同关系或承揽合同关系,均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