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恢8号申请人包明明,男,1986年3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陈国儒,男,1986年6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人包明明与被执行人陈国儒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国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明明于2016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国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儒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1执恢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永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五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