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村口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00587。法定代表人王珏。被执行人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2070-8。法定代表人赵彬。被执行人山西昶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钢中路9号1幢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48294X。法定代表人刘晶。被执行人赵彬,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05060元,并负担执行费15451元,合计人民币132051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昶远工贸有限公司、赵彬人民币13205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 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