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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896号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96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200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录,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2,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金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金河系原告王某1之父,被告王金红申请追加王金河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现对王金河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