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96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200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录,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2,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金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金河系原告王某1之父,被告王金红申请追加王金河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现对王金河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