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特65号
申请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名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霄,广东名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志成,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物业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志成申请撤销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湾仲裁委)珠金劳人仲案字[2016]233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湾仲裁委查明:2015年3月4日,张志成入职时代物业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实际为保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568元。2016年3月15日,时代物业公司向张志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张志成违反公司岗位管理规定,破坏危害楼盘安全管理秩序,且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张志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于2016年3月1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张志成在庭审中否认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临时停车费公款的事实,张志成对时代物业公司提交的确认车位临保收费财务进账明细、临保收费系统导出数据等证据并不认可,主张每日都有制作《日收款汇总表》,在表中注明当日未能收费的原因,领班、项目经理会在《日收款汇总表》签名确认,其后,再与系统导出的《日统计报表》进行核���,核对清楚后再由项目经理签名确认,然后再将款项及汇总表及统计报表上交公司财务。张志成要求时代物业公司提供其保管的《日收款汇总表》和《日统计报表》,但时代物业公司没有提交。金湾仲裁委认为: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时代物业公司主张张志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临时停车费公款,但是,张志成对时代物业公司提交的确认车位临保收费财务进账明细、临保收费系统导出数据并不认可,在没有张志成签名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证实时代物业公司所主张的张志成在临时停车费收费及上缴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进而认定张志成存在私吞临时停车费的行为,据此,时代物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称张志成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同理,时代物业公司亦没有证据证实张志成违反公司岗位管理规定,破坏危害楼盘安全管理秩序的事实,综上,时代物业公司以张志成存在违反公司岗位管理规定,破坏危害楼盘安全管理秩序及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违纪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时代物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张志成的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时代物业公司应向张志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68元×1.5×2=13704元。
二、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成没有劳动关系,无须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因此,张志成要求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金湾仲裁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金湾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时代物业公司向张志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04元;
二、驳回张志成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时代物业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珠金劳人仲案字[2016]23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金湾仲裁委作出的珠金劳人仲案字[2016]23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张志成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款项,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代物业公司通过车场登记、员工访谈及调取监控录像等发现:楼盘客户助理组内部管理混乱,自2015年10月起原楼盘客户助理组主任叶锋、领班黄忠来、肖佣,当值员工张志成、张伟、袁愈忠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对车场岗位员工轮岗实行2小时/次的轮岗收费,私下收取公司停车场管理费用,并且导致车场出入及收费记录严重缺失,且存在虚报填写、收费记录金额与车场管理系统报表金额严重不符,给公司经营收入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日考核制度》,其中违反了第52条“在工作中出现虚报、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现象的”,应扣30分;违反了第61条“偷窃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或公司财务”,应扣100分;违反了第187条“擅自不收车场车辆停车费”,应扣100分;违反了第188条“多收取或者少收取车辆停车费”,应扣100分;以及违反了《时代物业行政管理体系》第二十一点“奖惩管理制度”中第三章第3.4.27条“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营业款(私吞停车场管理费用、会所经营费用等)等贪污行为”的规定,应予以解雇处分。
二、张志成值班期间违规切断公司远程监控网络,擅自拉网浏览色情网页、下载色情视频,行为极其恶劣,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管理规定。时代物业公司通过在时代廊桥监控中心现场调��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监控摄像、翻查网页及播放记录等,发现监控中心电脑并未按公司规定设置软件安装权限,张志成及其他几名员工在当值期间违规切断公司远程监控网络,擅自拉网连接监控中心电脑浏览色情网页、下载观看淫秽色情视频,行为极其恶劣,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管理规定,且监控中心作为时代廊桥小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担负着小区全体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张志成的上述行为对公司监控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员工日考核制度》第4.6.5条规定,单项一次性扣分30分(含)以上的,或连续三个月累计扣分在30分(含)的,或六个月内累计扣分在60分(含)的员工可予以辞退;以及根据《时代物业行政管理体系》第二十一点“奖惩管理制度”中第三章第3.4.27条“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营业���(私吞停车场管理费用、会所经营费用等)等贪污行为”的规定,应予以解雇处分。时代物业公司以上规章制度均经民主程序制定生效,且张志成已参加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应清晰明白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应承担其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张志成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时代物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金湾仲裁委不顾以上事实,错误适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裁决时代物业公司向张志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鉴于上述裁决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且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志成答辩称: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时代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有特定的条件,理由有六项,本案时代物业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张志成认为:
一、金湾仲裁委已经查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所称的理由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此仲裁裁决书已经详细论述。时代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仲裁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适用法律准确。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工资的金额适用一��终局,金湾仲裁委根据该规定又根据三位劳动者所应获得的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的金额未超出珠海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工资的金额作出终局裁决,金湾仲裁委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时代物业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申请人时代物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员工考核制度;
二、行政管理体系节选;
三、员工考核培训通知情况汇总表和培训签到表;四-五、培训承诺书;
六、关于成立员工日考核小组的通知;
七、2015年10月-2016年2月车位临保收费财务进账明细;
八、2015年10月-2016年2月车位临保收费系统导出数据;
九、2015年11月车场收费记录;
十、2016年3月车场收费记录;
十一、公司关于车场管理岗位混乱、存在严重私下收费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二、工作交接班记录表;
十三、车场管控收费记录表;
十四、灭火器丢失照片;
十五、���于给予珠海公司违纪员工处分的决定;
十六、2015年11月车场管控收费记录表;
十七、光盘;
十八、监控中心记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时代物业公司对金湾仲裁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张志成不存在私吞停车费收费、违反公司岗位管理规定、破坏危害楼盘安全管理秩序等事实的异议,均为对金湾仲裁委认定事实的异议,而对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不是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即使金湾仲裁委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也不属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时代物业公司对上述事实认定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申请撤销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人仲案字[2016]233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费400元,由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灵
代理
审判员 黄汉源
代理
审判员 黄夏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