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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9号

陈国明与蒋庆峰、陈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明,蒋庆峰,陈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9号

原告:陈国明,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起,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蒋庆峰,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陈安荣,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陈国明诉被告蒋庆峰、陈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起,被告蒋庆峰、陈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明诉称:2013年5月25日,蒋庆峰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款,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2014年1月9日,蒋庆峰、陈安荣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2万元,以坐落于亳州市××城区城××东的两间门面房(左邻蒋庆民、右邻蒋庆林)做抵押,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9日。借款到期后,蒋庆峰至今未返还。陈安荣与蒋庆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陈安荣与蒋庆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陈安荣与蒋庆峰共同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返还原告陈国明借款47万元及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期间,原告陈国明申请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从47万元及违约金变更为32万元及违约金。原告陈国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陈国明及委托代理人陈国起的身份。2、借条及收条,证明2013年5月25日,蒋庆峰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款,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蒋庆峰收到借款15万元后出具借条一份。3、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收条,证明2014年1月9日,蒋庆峰、陈安荣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2万元,以坐落于亳州市××城区城××东的两间门面房(左邻蒋庆民、右邻蒋庆林)做抵押,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9日;由蒋庆峰出具借条一份。

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辩称:1、陈国明所诉我们借款的数额与事实上我们所借款的数额不符。我们共计向陈国明借款32万元,而陈国明两个案件共计起诉我们借款69.18万元。2、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及利息,我们只能分期分批的偿还。被告蒋庆峰、陈安荣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蒋庆峰、陈安荣对原告陈国明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2的借款加上其他条据的借款,其共计向原告陈国明借款32万元,借款条据不应重复计算。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陈国明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陈国明所举证据1、2、3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蒋庆峰与陈安荣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5日,蒋庆峰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3次分别向陈国明借款15万元、1万、1万,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款,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2013年5月25日,蒋庆峰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陈国明借款15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款,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经陈国明催要,双方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借款内容: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陈国明,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蒋庆峰与陈安荣;第一条借款内容: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3、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第二条抵押物事项:安徽省亳州市城父镇集东门面房两间,左蒋庆民、右蒋庆林。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对乙方交付的抵押物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二)乙方义务: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借款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等内容,蒋庆峰、陈安荣和陈国明均在该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到期后陈国明催要借款未果,即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诉讼期间,经原告陈国明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蒋庆峰、陈安荣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城区城××东××房屋5间(门面房2间及其上房屋3间,左邻蒋庆民、右邻蒋庆林)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至2017年10月8日止。另查明,原告陈国明诉被告蒋庆峰、陈安荣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3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陈国明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被告蒋庆峰向原告陈国明借款32万元,经原告陈国明催要,被告蒋庆峰、陈安荣与原告陈国明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被告蒋庆峰、陈安荣应返还上述借款,故对原告陈国明诉求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返还原告陈国明借款3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其出具的借条上约定:“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双方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被告违反约定逾期后仍未能返还借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对原告陈国明诉求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返还原告陈国明借款32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蒋庆峰、陈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国明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6万元(32万元×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蒋庆峰、陈安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湃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