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常某,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吴某某,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12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某用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欠款。2016年8月份工资由被执行人吴某某领取,用于抵顶2017年2月份以前的生活费。自2016年9月每月为被执行人吴某某留取生活费500元,余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此款每六个月支取一次,直至偿还完毕时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的工资卡予以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6)黑12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持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王立奇
审判员 刘亚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诗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