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612号罪犯付强,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临城县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邢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2)冀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付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