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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73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高庆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高庆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50-5。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风宇,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邵守纲,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高庆城,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诉称,被告高庆城于2010年6月29日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办理了相关业务手续领取了卡号为:62×××77信用卡。被告于2010年8月以来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未按照约定在还款日期前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庆城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2956.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虽起诉要求被告高庆城,但却一直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按程序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建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