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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136号

原告杜亮与被告汪莉、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亮,汪莉,刘斌,四川中祥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136号原告杜亮。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莉。被告刘斌。第三人四川中祥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辉平,总经理。第三人郑冬梅。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杜亮与被告汪莉、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莉、刘斌价值范围在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刘斌、汪莉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刘斌、汪莉名下位于成都市郫县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