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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411号

陈志勇与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勇,林辉,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勇,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辉,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法定代表人吴军强。

上诉人陈志勇因与被上诉人林辉、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6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陈志勇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