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月,女,1973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暂住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月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彩珍、何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月及其辩护人罗燕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月受其姐姐黄某1委托,到漳州市芗城区芗城中医院照顾黄某1刚出生的外孙,因对黄某1心怀不满,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小月将该男婴从四楼待产室窗户扔到一楼地面,随后逃离医院。该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婴系坠落损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郑某、谢某等人的证言、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小月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小月辩称其与黄某1关系很好,其系抱婴儿去吹风时不小心致婴儿掉落,其平时精神有问题,不是故意杀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黄小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小月由于身体上的原因,一时精神恍惚不慎失手使婴儿掉落,其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小月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小月因家庭琐事对其姐姐黄某1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黄某1。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月受黄某1委托,到漳州市芗城区芗城中医院照顾黄某1刚出生的外孙。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小月从其姐夫谢某处骗得男婴后,将该男婴从四楼待产室窗户扔到一楼地面,随后逃离医院。该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婴系坠落损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黄小月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在本案犯罪过程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芗城中医院(即华侨医院)的清洁工,2014年8月23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其下班后走到医院门诊大楼右侧二三十米靠近墙根的地方,看见一个用两条大毛巾包着的婴儿,便立即抱起婴儿,婴儿的毛巾上系着一个牌子,牌上写着四楼八床,其打开毛巾后发现是个男婴,但婴儿的脸是黑的,鼻子流血,婴儿还动了一下。这时围观的人很多,其马上抱着婴儿到医院四楼,医生将男婴接过手送抢救室抢救。当时现场还有两个护士、两个护工和几个围观的群众。其只知道男婴的母亲仍然在产房,听男婴的外公外婆说是男婴的姨婆(即黄小月)将男婴从医院的四楼扔下,男婴的舅公说男婴的姨婆有精神病史。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凌晨2时45分左右,其陪女儿(谢莉娜)到华侨医院入住住院部4楼402室妇产科待产,大概到早上8点35分的时候谢莉娜在四楼妇产科产房顺利产下一名男婴。9时许,婴儿由护士跟医生用推车送到402病房交给其,当时婴儿身上是用自家带去的浴巾及衣服包好的,其老婆给小孩喂了几口红糖水,当时小孩健康无异常,9点20分许,其老婆要回去煮饭叫她妹妹(黄小月)来医院帮忙照顾婴儿,过了一会儿,黄小月就到医院了,其老婆交代黄小月去照顾谢莉娜,后就回去了。后黄小月就到402病房说谢莉娜要拿手机,其就将手机给黄小月,黄小月就离开了402病房,其继续留在402病房照顾外孙,又过一会,黄小月回到402病房,说谢莉娜要看婴儿,其就把婴儿交给黄小月并看她把婴儿推进产房,其就坐在402病房门口的座椅上等待婴儿出来,大概十几分钟后,黄小月独自从产房出来,其就问黄小月婴儿呢?黄小月说婴儿在谢莉娜那里,说完她就坐电梯离开了,问她干嘛去,她说要下去买一下东西马上回来,当时有点担心就打电话给谢莉娜问婴儿的下落,谢莉娜说婴儿在黄小月那里,谢莉娜当时身体比较虚弱,其就没有再多问。刚放下电话时,就有人在四楼楼梯口喊说8床的婴儿的家属在哪里,其一听说是8床就站起来一看,才发现那个婴儿身上包的浴巾跟衣服就是给外孙包的,赶紧跑过去,看见婴儿的脸色都黑了,这时医生就马上将婴儿送进抢救室抢救,大概过了20分钟,医生说婴儿已经死亡了。婴儿除了黄小月接触过,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了。今天叫黄小月来帮忙照顾婴儿的时候,看她还开心无异常,黄小月是其老婆的亲妹妹,黄小月与他们没有矛盾或者冤仇。没有听过她有什么病,也没有看过她住院。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一名叫谢莉娜的孕妇到医院待产,住在住院部四楼妇产科402室,大约早上8点35分的时候,该孕妇顺利产下一名健康男婴,他们将婴儿处理好后,由台下的助产士跟医生将该婴儿送到婴儿的外公外婆手上,当时婴儿的左手上有标明婴儿的床号、出生日期、性别、及母亲的姓名等信息,大概早上十点左右其从产房出来,发现有人说8床的婴儿需要抢救,其将婴儿送进抢救室后就出来了,后来知道这名婴儿已经死亡了。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凌晨,其女儿(谢莉娜)到芗城区华侨医院入住住院部四楼402室妇产科待产,5点多其叫妹妹黄小月跟弟弟黄某水某去菜市场买猪内脏,他们两人就离开了。大概到早上8点35分的时候谢莉娜在四楼妇产科产房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其就打电话给黄小月,跟她说谢莉娜生了一个男婴,赶快回来帮忙。9点左右,护士和医生将男婴用婴儿车推出产房交给其和丈夫谢某,其们将小孩推到402病房内,用黑糖水喂了婴儿几口,当时婴儿健康正常,其和黄小月一起带男婴到4楼注射科给婴儿打预防针,当时大家都很高兴,黄小月也没有什么异常表现。因要回家煮猪内脏给谢莉娜吃,所以就交代黄小月去照顾谢莉娜,婴儿让谢某照顾,后其就离开了华侨医院。直到谢某打电话说婴儿被黄小月弄摔倒了,其就马上赶到华侨医院,看到有很多警车在医院楼下,到4楼抢救室时医院的医生说婴儿已经死亡了,当时看到婴儿的脸已经发白了,手上有戴医院登记出生婴儿身份信息的手牌。其听谢某说婴儿是被黄小月从四楼扔下去造成的。其和黄小月小时候都生活在一起,直到其20岁出嫁才分开的,平时都有来往,今年6月份左右,黄小月来到芗城区弟弟家住。其与黄小月没什么仇恨或者矛盾。平时她生活上需要帮助其也经常帮助她,带她看病等。其以前帮他介绍了一个台湾人(叫什么泰,具体叫什么忘记了),他们有办结婚证,一段时间后这个人要回台湾,因母亲不让黄小月跟他去,这段婚姻就结束了。其帮黄小月介绍婚姻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台湾人有拿聘金给黄小月,让她自己去买首饰,从来没听说黄小月有精神病史,其家族也没有患精神病的人。黄小月有妇科病,是其带她一起去看的。其母亲小时候得过脑膜炎,黄小月没有因为这件事记恨,因为是她自己不去台湾的。5、黄某水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姐姐黄某1说,黄小月把谢莉娜刚出生的男婴从华侨医院四楼扔下致死,具体经过其不清楚。2014年8月23日凌晨,黄某1的女儿(谢莉娜)到芗城区华侨医院住院部4楼402室妇产科待产,5点多其和黄小月到华侨医院帮忙,因为谢莉娜还在待产,黄某1就叫黄小月和其去菜市场买猪内脏,其两人就一起离开了,两人到北桥菜市场买完猪内脏后,就到黄某1的家里,后来其就回到自己的住处。大概7点30分左右其去恒丽电子厂上班,过后发生什么事情其不清楚。不知道黄小月为什么要将谢莉娜的男婴扔下楼,有听黄小月说黄某1跟谢莉娜平时常骂黄小月,具体什么矛盾不清楚。以前黄小月在外面打工自己生活,今年4月份才到漳州跟其住在一起。其母亲邹庆枝精神有问题,村里的人都知道,黄小月的精神也有问题,可能是遗传。最近一两年黄小月的病情有加重的趋势,有几次掉到水里差点溺死自己都没有察觉,2014年上半年突然搬来家里住,来的时候东西都非常脏,问她去哪里,她说去打工,平时煮饭给她吃,她经常不吃。因为黄小月从小就没有暴力倾向或其他危害的事情,所以没有接受精神方面的治疗,但是大家都知道。黄小月的精神问题跟其母亲一样都没有进行登记及治疗。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在待产房玻璃推拉窗西侧边沿提取到一枚指纹,在婴儿车把手等处提取斑迹。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父亲李某1无法辨认出男婴。8、指认现场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1张,证实被告人黄小月指认犯罪现场。9、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证实2014年8月23日漳州市芗城中医院故意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印系黄小月右手食指所留。10、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刑鉴DNA字[2014]770号DNA遗传关系鉴定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刑鉴DNA字[2014]735号DNA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刑)鉴(化)字[2014]37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李某1和谢莉娜是受害男婴生物学父母的父权指数为1.1×108;送检材料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未检出安定、巴比妥;未检出毒鼠强;送检的擦拭物未检出STR分型。11、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芗)公(刑)鉴(尸)字(2014)第00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谢莉娜之子系坠落损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2、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于2015年5月21日所作的司法鉴定室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黄小月符合甲状腺机能障碍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从其精神表现看更符合甲状腺机能减退所致的精神障碍,由于检查脑CT不合作,因此应进一步检查、随访,以排除麻痹性痴呆可能。由于被鉴定人黄小月甲状腺机能明显异常,导致其敏感、多疑,记忆力减退,正因为这种敏感多疑,使其对姐姐产生怨恨,因此想杀死刚出生的婴儿进行报复。其辨认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黄小月患甲状腺机能障碍所致精神障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1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22日所作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黄小月在欠合作的情况下测得智商71,可排除精神发育迟滞;RPR、TPPA、HIV-Ab阴性,可排除梅毒、艾滋病;被鉴定人黄小月在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诊断为“甲状腺机能障碍所致精神障碍”,但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无足够依据表明被鉴定人存在甲状腺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故不考虑该诊断。被鉴定人将婚姻不顺归咎于大姐,其作案时意识清晰,目的性明确,作案后也有自我保护意识,如逃离现场、扔掉手机等,完全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无精神障碍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未发现精神障碍,目前知晓自己的案件,理解案件的性质及后果,理解其所处的地位及面临的法律制裁,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能为自己辩护,故评定为有受审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小月未发现精神障碍,评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14、分娩记录、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病程记录单,证实漳州市芗城中医院又名漳州市华侨医院,属同一所医疗机构名称;受害男婴于2014年8月23日上午8时35分由4楼8床的谢莉娜顺娩出生,同日上午10时许由工友自楼下抱上来时立即抢救,抢救无效死亡。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活期交易明细、漳州紫薇商务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小月于2014年8月23日从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于2014年8月23日10时29分在漳州紫薇商务酒店入住。1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小月因卖淫于2007年4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同年4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收容教育1年。17、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10时15分许,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接到群众郑某报案,称在芗城中医院门诊靠近墙根地方发现一婴儿,该婴儿脸色发黑、鼻子流血,后将该婴儿送至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该婴儿系谢莉娜在芗城区中医院4楼妇产科顺产下的男婴,黄小月在402病房以谢莉娜想看婴儿为由,从谢某的手里抱走男婴,该男婴被发现时黄小月已无法联系,有重大嫌疑,后于当日中午在芗城区紫薇宾馆515房间抓获黄小月。18、被告人黄小月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小月的基本身份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9、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证实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监控录像等。20、被告人黄小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23日5点多,姐姐黄某1的女儿谢莉娜在华侨医院准备生孩子,黄某1打电话叫其和弟弟黄某水某到华侨医院四楼妇产科帮忙。其和黄某水某到后谢莉娜还在待产,黄某1叫其到菜市场买猪内脏。9时许黄某1打电话说谢莉娜在8时许产下一名男婴,叫其现在过来帮忙照顾。过了一会其到了医院,护士用推车把婴儿推到谢莉娜的病房给黄某1和谢某。黄某1和其带婴儿去打预防针,后来黄某1要回家煮猪内脏给谢莉娜吃,就交代其照顾谢莉娜,叫谢某帮忙照顾婴儿,交代完黄某1就离开医院了。其就进去产房照顾谢莉娜,刚进去的时候谢莉娜叫把她的手机拿给她一下,其就到402病房拿谢莉娜的手机到产房给她,又过了一会谢莉娜说要看婴儿,其就到402病房对谢某说谢莉娜要看婴儿,谢某就把婴儿交给其,其就用婴儿车将婴儿推进产房给谢莉娜看,看完后其把婴儿推到产房外的待产室,看四周无人用左手迅速将玻璃窗拉开,将男婴从小推车上抱起后,从拉开的玻璃窗往外抛下,然后就离开待产室。当经过待产室外的走廊时谢某问孩子在哪里,其骗他说孩子在谢莉娜那边,便匆匆离开了。在华侨医院门口其拦一辆摩的往九龙公园方向走,坐上摩托车后在行驶时,其把手机关机,叫摩的载到其弟弟的住处(夜市边印刷厂宿舍1幢308室),到楼下时把手机扔掉,然后回宿舍换鞋并拿了银行卡就离开了。其步行到民主路建设银行ATM取款机领取了4000元人民币,然后走到长途汽车站旁的紫微宾馆,开了一间515房间入住,当天中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平时就想要报复大姐黄某1,因为打不过黄某1,就将怨气撒在刚出生的男婴身上。其将婴儿丢下楼的想法没有跟任何人说过,就自己一个人干的。黄某1十几年前将其介绍给一个台湾人“李某2”,黄某1私自将两万元人民币聘礼收走,结婚十五天后生活不幸福,“李某2”就回台湾没有联系。后来黄某1还有介绍过几个对象给其没有成功。平时经常被黄某1打骂,其右大腿至今还有前几天被黄某1踢打的淤青,由于黄某1的缘故,其至今没有结婚没有小孩,所以一直想报复黄某1,早上看到谢莉娜生了一名男婴,黄某1很开心,就想把男婴扔下去,扔下去肯定会死,这样黄某1就会很痛苦。其跟谢莉娜没有矛盾。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月因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月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黄小月虽有一定的精神障碍,但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小月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小月系一时精神恍惚不慎失手使婴儿掉落,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黄小月辩护人提出黄小月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黄小月在庭审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杀人故意,不具有认罪表现,黄小月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钰
代理
审判员 何发周
代理
审判员 戴维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燕附与本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