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660号申��执行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2-1#,组织机构代码:56788927-7。
法定代表人:彭国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江钢街,组织机构代码:20355285-X。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1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我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大渡口支行的账号为的存款1299283.3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1086600.00元,2016年4月12日,我院以(2016)渝0116执16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精煤4000吨、焦粉3000吨、铁粉1500吨并已进入资产处置程序。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现本案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7351.34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我院查封资产已进入资产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6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