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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268号

宁波市鄞州展卓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展卓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展卓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0749206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倪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为L3378878-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大岙。代表人应敏,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展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展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140082.86元及利息。执行中,另案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名下的车辆一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吴日秀机电配件厂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2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