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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880号

李合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880号罪犯李合文,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22日作出了(2011)禹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合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李合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墨某某、马某某、范某某医疗费839.50元、鉴定费2000元、丧葬费1367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157.95元,共计人民币86675.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汴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合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9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合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27日,李合文在开封市一铁路地下通道附近,与被害人因借用汽车一事发生口角下,发生撕扯,该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该犯系自首;累犯。二审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罪犯李合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合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合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