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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592号之一

马玉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光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玉华。

被执行人: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玉,职务:总经理。地址陵城镇王落悟村。

被执行人:王光玉。本院在执行马玉华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5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凤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