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玉华。
被执行人: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玉,职务:总经理。地址陵城镇王落悟村。
被执行人:王光玉。本院在执行马玉华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5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凤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