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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099号

彭荣焕与张惠梅、张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荣焕,张惠梅,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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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0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荣焕,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惠梅,女,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明,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再审申请人彭荣焕因与被申请人张惠梅、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荣焕申请再审称:法院仅凭居委会出具的《分居证明》认定夫妻分居过于草率。借款具体去向应由使用人提供证明。张明家庭有稳定收入与举债没有直接关系。夫妻离婚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张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张明对其与张惠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惠梅、张明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彭荣焕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明应否对前妻张惠梅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彭荣焕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明和张惠梅于2015年5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前的2015年2月15日,张惠梅向彭荣焕借款30万元。在该借款合同上,并没有张明签名。根据居委会提供的《分居证明》,2014年9月起,张惠梅就已搬离原住处,与张明分居,没有共同生活。张明还提交了其工资收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财产收支证据,以证明上述30万元借款没有��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居委会的证明和张明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应认定本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二审均判决张惠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驳回彭荣焕要求张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彭荣焕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彭荣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荣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王 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家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