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02行初68号
原告:曾纪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52,户籍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声平、王思瑶,分别、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金伟。
原告曾纪周诉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关于撤销告知书》,决定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纪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纪周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代理
审判员 陈希希
人民陪审员 杜小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