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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行初68号

曾纪周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纪周,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02行初68号

原告:曾纪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52,户籍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声平、王思瑶,分别、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金伟。

原告曾纪周诉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关于撤销告知书》,决定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纪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纪周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代理

审判员  陈希希

人民陪审员  杜小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