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先航,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窖元组***号。被执行人长沙通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第3栋2006房。法定代表人杨进范。申请执行人杨先航与被执行人长沙通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38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43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65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满宏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