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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003-4号

姜世庚、姜世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世庚,姜世安,郑帮珍,姜政,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03-4号

申请执行人:姜世庚(曾用名姜世根),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姜世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郑帮珍,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姜政,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宁阳西路4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

法定代表人:姜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委托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皖P×××××7黑色奔驰牌轿车。2016年7月20日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1)以212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皖P×××××7黑色奔驰牌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1)所有。

二、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阚 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7月29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记录人:阚伟汇报人:盛利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委托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黑色奔驰牌轿车。2016年7月20日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7186011)以212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皖P×××××黑色奔驰牌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7186011)所有。

二、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718601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仇:同意承办人意见。汪: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皖P×××××黑色奔驰牌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7186011)所有。

二、买受人刘光斗(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718601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