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4033号申请人廖某某。申请人邹某。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廖某某、邹某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21日经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廖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前将堆放在邹某家门前的建筑材料垃圾清理移除,不得影响邹某家人的通行。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现申请人请求谷城县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俊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