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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310号

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湖路0004号,组织机构代码:69541682-9。

法定代表人:颜丙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林,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村委会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69772371-8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4943.82元及执行费9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弈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