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1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
负责人:陈英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牡丹海运公司(WHITEPEONYSHIPPINGS.A.)。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白牡丹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玲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曹红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