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民初3667-2号

刘凯、刘凯与徐杰、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凯,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3667-2号

申请人:刘凯,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张晶,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杰,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人:刘凯,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张晶,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杰,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刘凯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凯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杰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冻结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房屋、西夏区叠翠园小区房屋及位于银川市××区号营业房的产权产籍。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保全物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杰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房屋、西夏区房屋及位于银川市××区号营业房的产权产籍。

代理

审判员何玲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