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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3928号

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永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永方物资有限公司,纪廷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组。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婷,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永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中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赵学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纪廷银,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胡启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永方物资有限公司、纪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3)青白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成都永方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3)青白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侯文飞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欢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