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789号罪犯魏立恒,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以被告人魏立恒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犯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立恒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魏立恒及同案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立恒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4月28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立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