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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035号

田坐世、李雪芹与徐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坐世,李雪芹,徐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035号原告田坐世,公民身份号码×××,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李雪芹,公民身份号码×××,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址同上,系田坐世之妻。被告徐凤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闫建平,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坐世、李雪芹诉被告徐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坐世、李雪芹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坐世、李雪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坐世、李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田坐世、李雪芹负担。

审判员  曹馨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