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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4038号

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4038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张某某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经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0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现申请人请求谷城县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俊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