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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刑初96号

被告人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6年8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就职于某某教育有限公司。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金地大厦1**5办公室内,使用借来的钥匙打开办公室门,盗取某某教育有限公司(业主韩某某)货款2260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后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钥匙、银行卡、档案袋的照片;书证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收条、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胡某认罪悔罪,已全部返赃,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晓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