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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431号

濉溪县皖能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濉溪县皖能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431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皖能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孙得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金星,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皖能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濉执字第0043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现发现有笔误,应为(2014)濉执字第00431号之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濉执字第00431号之八应为(2014)濉执字第00431号之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