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鹏,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杜鹏录,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鹏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鹏录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侧与文化街东侧帝豪住宅楼2单元1901室的房屋作价568648元抵偿申请人张宗鹏与其在本院(2016)宁0402执字第1500号、(2016)宁0402执字第1501号、(2016)宁0402执字第1502号案件执行款共计210000元的债务。并将被执行人杜鹏录在中国邮政银行的贷款358648元转移给申请人张宗鹏代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杜鹏录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侧与文化街东侧帝豪住宅楼2单元1901室的房屋(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3**号)作价568648元,将其中的210000元抵偿申请人张宗鹏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富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