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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308号

林俊钦与林文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俊钦,林文添,廖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林俊钦,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文添,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廖淑英,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俊钦与被执行人林文添、廖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俊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丽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