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鱼,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茂东,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农民。
被执行人:唐占峰,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申请执行人张海鱼与被执行人唐占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9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