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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96-1号

张海鱼与唐占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鱼,唐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鱼,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茂东,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农民。

被执行人:唐占峰,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吉拉社区。申请执行人张海鱼与被执行人唐占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9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来自